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黄浦行初字第394号

原告上咏工贸(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彬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谢丰全,上海彬裕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市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玲,上海市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沈正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铮,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咏工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解决,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咏工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咏工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