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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沪翔针织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景祺。
  委托代理人王伟民。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志音。
  委托代理人李东升。
  委托代理人戴璐蓉,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万盛。
  委托代理人林航明。
  委托代理人贺厚昌。
  上诉人上海沪翔针织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翔针织公司)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沪翔针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景祺及委托代理人王伟民、张智勇,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嘉定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东升、戴璐蓉、原审第三人上海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航明、贺厚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先盛公司于2004年4月7日取得本市嘉定区南翔生产街南段地块的沪嘉房管拆许字(2004)第0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4年4月15日至2004年10月14日,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嘉房拆迁有限公司。2009年8月26日,嘉定房管局以嘉房管(2009)62号文同意先盛公司南翔生产街南段地块基地变更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嘉储拆迁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2月4日,先盛公司向嘉定房管局申请将南翔镇民主街XXX号列入拆迁范围。2010年2月5日,嘉定房管局因民主街XXX号的房屋坐落属于先盛公司办理的规划、土地批准范围内,以嘉房管(2010)12号《关于同意上海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拆迁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嘉房管(2010)12号文)同意先盛公司变更拆迁范围,将民主街XXX号,建筑面积2718.5平方米房屋纳入到沪嘉房管拆许字(2004)第0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民主街XXX号房产权属分为三处,根据沪房地嘉字(2000)第021861号和沪房地嘉字(2000)第021862号房地产权证记载,该两处房屋产权均为孙景祺、孙晋望共同共有;根据沪房发嘉字第00383号房地产权证记载,底层229平方米房屋系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嘉定县房产管理局名下,由上海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沪翔针织公司为承租人。2011年1月29日,该动迁基地经抽签确定上海科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屋拆迁估价机构,上海申杨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重新估价机构。2011年2月17日、2011年2月25日,先盛公司两次通知沪翔针织公司将上门评估,沪翔针织公司未予配合。上海科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出具了参照评估报告《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号(底层)建筑物重置现值拆迁补偿评估报告》。拆迁中,因拆迁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故先盛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向嘉定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嘉定房管局于2011年11月29日召开受理裁决前听证会后,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了先盛公司的申请,并于2011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一次调解会。嗣后,因先盛公司申请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沪翔针织公司厂房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嘉定房管局于2011年12月19日中止了房屋拆迁裁决审理程序。裁决中止后,因评估时点修正为2010年2月5日,上海科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重新进行了评估修正,并于2012年7月24日出具了沪科东房估字(2012)QT0079号《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号(底层)建筑物重置现值拆迁补偿评估报告(修正稿)》,评估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0000元整。2012年8月20日,嘉定房管局向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评估报告进行鉴定。2012年9月26日,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出具了沪房地估鉴(2012)014B号鉴定结果报告,鉴定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号(底层)建筑物重置现值拆迁补偿评估报告(修正稿)的评估价格不合理,专家组鉴定房地产单价为2,051元每平方米,房地产总价为470,000元(取整)。2012年11月7日,经重新评估,上海申杨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申杨房地估(2012)拆字嘉第069号非居住(房产)评估报告,评估设备等搬迁费为579,730元。嘉定房管局遂于2012年12月26日通知拆迁双方恢复裁决审理。2013年1月4日,嘉定房管局主持召开了第二次调解会,但拆迁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月11日,经嘉定房管局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嘉定房管局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了嘉房管(2011)拆裁字第005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沪翔针织公司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二、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以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故建筑物总价采用鉴定价格。申请人先盛公司另应支付被申请人沪翔针织公司2,042,330元,明细如下:该处房屋房地产总价值376,000元(计算公式为470,000元×80%=376,000元);停产停业补偿229平方米×400元每平方米=91,600元;停产停业补偿2487.5平方米×400元每平方米=995,000元(此项原为申请人补偿南翔镇民主街XXX号孙景祺、孙晋望户所适用厂房,因该户为自然人,且沪翔针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景祺,故移至本补偿项目中。详见嘉房管(2011)拆裁字第004号);设备等搬迁费:579,730元(此项补偿理由同上)。以上合计2,042,330元;三、被申请人沪翔针织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号。沪翔针织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6月6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嘉定房管局作出的嘉房管(2011)拆裁字第005号房屋拆迁裁决。沪翔针织公司仍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嘉定房管局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嘉房管(2011)拆裁字第005号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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