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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陶永庆。
  委托代理人朱迪扉。
  委托代理人华中全。
  原审第三人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
  负责人郭瑞兴。
  委托代理人胡蕴。
  委托代理人罗广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海涛因质量技术监督不予立案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海涛,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普陀质监局)的委托代理人朱迪扉、华中全,原审第三人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以下简称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蕴、罗广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月,孙海涛在龙之梦商场购买了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生产的“曲奇派对”、“曲奇有礼”两款产品,因产品价格牌显示两款产品包装内是由奶油饼干、咖啡饼干、巧克力饼干组成,孙海涛遂以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使用糕点生产许可证,涉嫌无证生产饼干,分别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督查司、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举报。举报要求普陀质监局对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行政处罚、责令其召回产品、刊登声明、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孙海涛,并对孙海涛予以奖励。在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督查司的举报中,孙海涛还要求“如对本人的举报事项转送、抄送,请书面告知转往、抄送部门的具体名称、电话、联系方式和地址”。上海市12365热线集中受理后分类处理,将孙海涛的举报信材料转送普陀质监局处理。普陀质监局分别于2013年3月18日、4月27日收到上述举报信。普陀质监局组织核查,分别于2013年4月9日、5月9日作出(普)质检申举告字2013第0007、0008号上海质检12365质量热线举报调查处理告知的行政行为,告知孙海涛其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不予立案处理,并送达孙海涛。2013年5月23日、6月4日普陀质监局又收到了转来的孙海涛的举报材料。普陀质监局遂于2013年6月8日作出(普)质检申举告字2013第0010号上海质检12365质量热线举报调查处理告知,答复: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生产的曲奇派对(烘烤其他类糕点热加工)、曲奇有礼(烘烤其他类糕点热加工)两种产品的配方、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符合糕点审查细则规定,属于糕点产品;产品检验结果也符合GB/T20977-2007糕点通则、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的要求;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目前持有有效的糕点食品生产许可证;孙海涛的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不予立案处理,对于要求产品更正、召回和举报奖励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告知书于同年6月9日以快递方式寄出,孙海涛于同年6月10日签收。孙海涛不服该告知,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普陀质监局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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