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08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普陀质监局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普陀质监局依法经过了管辖、组织核查、作出举报调查处理告知,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送达告知书等步骤,执法程序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鉴于孙海涛举报涉嫌无证生产饼干,普陀质监局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涉案产品的食品属性是糕点还是饼干,糕点产品用“曲奇派对”、“曲奇有礼”来作名称表示是否违法,系本案争点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基础。普陀质监局提供了《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产品价格牌照片、产品标签照片及复印件、“曲奇派对”及“曲奇有礼”的工艺流程图及产品配方、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证据提取单、抽样取证单、食品抽样检验样品购买单、检验委托书、现场照片、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及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整体上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全国焙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于2013年6月9日向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出具《关于<咨询函>的回复意见》亦具有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上述证据证明了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糕点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曲奇派对”、“曲奇有礼”两款产品为糕点的事实。需要指出,虽然涉案产品价格牌的表述内容不规范,但尚不足以取代涉案产品标签对食品属性的确定。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对所生产的糕点产品用“曲奇派对”、“曲奇有礼”来作名称表示,就目前而言,尚不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要求。普陀质监局答复孙海涛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意见,并无不当。故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质辩意见,孙海涛仅以涉案产品的价格牌及孙海涛个人对《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例举的“曲奇饼干”的理解,据此认为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生产的两款涉案产品为饼干,涉嫌无证生产,依据明显不足。普陀质监局、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对于孙海涛诉讼主张的反驳抗辩,于法可以成立。综上,孙海涛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孙海涛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孙海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