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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08号 (4)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产品属于糕点还是饼干,原审第三人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生产上述两款产品是否应具备饼干生产许可证。
  糕点和饼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取得的审查标准。糕点的产品范围包括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饼干产品范围包括酥性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等等。两者在原辅料成分、工艺流程等方面有重合。被上诉人经调查,原审第三人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品配方、原审第三人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均符合糕点的生产许可,且两款产品标识“烘烤其他类糕点热加工”,也明确标识为糕点。被上诉人综合上述情况及产品检验报告、新语面包普陀分公司及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涉案的“曲奇派对”、“曲奇有礼”两款产品属于糕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认为《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饼干范围包括曲奇饼干,故认为“曲奇派对”、“曲奇有礼”两款产品属于饼干,依据不足。至于涉案产品价格牌的表述内容与产品标识不一致,尚不足以取代涉案产品标识对食品名称、属性的确定。“曲奇派对”、“曲奇有礼”上注明的AssortedBiscuits也不仅指饼干。被上诉人据此认为上诉人举报的原审第三人无证生产行为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将上述查处及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了上诉人,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予立案错误,而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孙海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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