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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14号 (2)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公开“湖北路XXX号XXX室冯昌鸿户房屋拆迁评估分户报告单,整体报告(附技术报告基数,参照系数、照片、录像)”,被上诉人经审查,确认在对上述房屋进行拆迁裁决时适用的是1991年实施的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没有规定拆迁时须对公房进行评估,且该房屋的拆迁裁决书中也未涉及房屋评估的内容,被上诉人据此答复上诉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其申请的信息存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冯勤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袁蕾蕾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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