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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月。
  委托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陈培贤。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恒武。
  委托代理人戴思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秋月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秋月于2014年1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秋月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秋月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秋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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