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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达。
  委托代理人刘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郑浩。
  原审第三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委托代理人唐长发。
  委托代理人曹茂华。
  上诉人刘伟达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伟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郑浩,原审第三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长发、曹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系争被拆迁房屋上海市合肥路XXX弄XXX号公房承租人为刘伟达,租赁部位为二层前阁楼,居住面积11.6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17.86平方米。该房屋内无户籍。骏兴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该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2013年5月17日,骏兴公司以与刘伟达户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黄浦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同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材料。黄浦房管局于同年5月21日受理后,向刘伟达户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于2013年5月24日召开调解会。刘伟达户出席了会议,但拆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6月3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216号房屋拆迁裁决,查明系争房屋经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在完全产权状态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22,59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该地块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978元,价格补贴为30%,套型面积补贴为每户建筑面积15平方米,故该房屋价值补偿款为796,095.78元,骏兴公司另应支付刘伟达户面积奖励费89,3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和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黄浦房管局为此作出裁决,裁决内容为:一、刘伟达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合肥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上海市嘉定区爱特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20.38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房屋价值为1,360,294元,基地优惠价为1,156,250元)现房内;二、刘伟达支付骏兴公司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款360,154.22元;三、骏兴公司支付刘伟达面积奖励费89,3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骏兴公司支付刘伟达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刘伟达户搬迁日期支付签约搬迁奖励费。刘伟达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4日作出黄府复〔2013〕5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刘伟达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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