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军。
  委托代理人葛苇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白爱军。
  委托代理人马良。
  委托代理人赵思齐。
  上诉人虞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虞军的委托代理人葛苇刚,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下称虹口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马良、赵思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3年9月2日,虞军向虹口规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沪地(虹)临字第06826号《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同月3日,虹口规土局出具《收件回执》。经审查,虹口规土局认定虞军提出的申请为重复申请,该局已于2013年6月26日针对虞军申请获取的信息作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该答复书编号为虹规信公开(2013)第KDXXXXXXXX号—答)。该局遂于2013年9月6日作出虹规信公开(2013)第KDXXXXXXXX号-重告《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告知虞军不再重复处理。虞军不服,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答复。虞军仍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虹规信公开(2013)第KDXXXXXXXX号-重告《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
  原审另查明,2013年6月2日,虞军向虹口规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第1项内容为“要求获取沪地(虹临)字第006826号《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虹口规土局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虹规信公开(2013)第KDXXXXXXXX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3年9月11日,虞军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虹规信公开(2013)第KDXXXXXXXX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判决驳回虞军的诉讼请求。虞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认为,虹口规土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虹口规土局系《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的填发机关,虞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该局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该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定虞军要求获取的信息与虹规信公开(2013)第KDXXXXXXXX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虞军所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重复,遂告知虞军该局已经对此作出答复,故不再重复处理,该答复并无不当。虞军认为存在沪地(虹临)字第006826号和沪地(虹)临字第06826号两本《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而虹口规土局认为两个文号指向的是同一本证。对此,原审认为,虹口规土局已在(2013)虹行初字第91号案中对于文号差异作出解释,并说明上述两个文号指向同一《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而虞军对其主张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原审遂判决:驳回虞军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虞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