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正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少勤。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晔。
  原审第三人上海北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骥谡。
  委托代理人马敏。
  原审第三人上海泰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
  委托代理人党瑜。
  上诉人顾正强因房地产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正强,被上诉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晔、原审第三人上海北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敏,原审第三人上海泰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12月11日,本市靖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产权人泰尔发公司与北茂公司至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共同向市房管局、市规土局提出系争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了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材料。市房管局、市规土局于同日受理。经审核,市房管局、市规土局于2012年12月25日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2013年1月8日,北茂公司领取了系争房屋编号为沪房地普字(2012)第023546号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顾正强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房管局、市规土局作出的房地产转移登记行为。
  原审另查明:2009年4月,泰尔发公司与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2009年11月2日,泰尔发公司取得了系争房屋产权。
  原审法院认为:市房管局、市规土局具有共同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顾正强对市房管局、市规土局的职权依据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亦均无异议。北茂公司、泰尔发公司向市房管局、市规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材料,市房管局、市规土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履行了受理、审核、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颁发房地产权证等步骤,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并无不当。顾正强庭审中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而本案系争房屋原系泰尔发公司从案外人处某某的商品房,并非顾正强所指的动迁安置房或配套商品房,故顾正强认为本案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故不得以买卖形式进行转让的主张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顾正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顾正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