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103号 (4)
驳回原告杨华卿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5号房屋拆迁裁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杨华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赵 淳
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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