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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行初字第98号 (3)
驳回原告张德夫、张德跃、张扣红、张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德夫、张德跃、张扣红、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吴宪刚
人民陪审员 李大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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