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114号 (2)
驳回原告毕建明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闸规土信息(2013)第146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赵 淳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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