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188号 (7)

被告受理两第三人裁决申请后,因召集拆迁双方调解未果,而于受理之后30日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对系争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应安置人口、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价格等核定准确。被告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安置原告户,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据此,被告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惠国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220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之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惠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朱 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