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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行初字第43号 (2)
2、黄倩萍2012年2月9日询问笔录、2012年3月8日询问笔录、2012年8月16日询问笔录、2012年9月24日辨认笔录及照片、2013年1月24日询问笔录。证明原告黄倩萍与已故丈夫的姐姐张美蓉因杨浦区鞍山六村xx号xx室房产发生纠纷, 2011年10月17日,黄倩萍接到母亲顾美娟的电话称张美蓉等人强行搬家,黄倩萍赶回家中,在楼下见到张美蓉,就上前扭打,张美蓉也进行回击,后黄倩萍被一穿红衣服的男子扭伤手指,经辨认此人是刘德年,且黄倩萍也陈述见到有人在搬东西,没有见到有人故意损坏财物。同时证明2012年2、3月间,民警陪同其去有关部门鉴定,但鉴定部门拒绝鉴定。
3、张美蓉2011年10月17日询问笔录、2012年1月3日询问笔录、2012年8月20日询问笔录、2012年9月13日询问笔录、2013年1月21日询问笔录。证明张美蓉是原告黄倩萍已故丈夫张国良的姐姐,张美蓉与黄倩萍就杨浦区鞍山六村xx号xx室房产发生纠纷,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张美蓉所有,并判决黄倩萍和顾美娟限期搬离,因两人拒不搬离,2011年10月17日上午,张美蓉与陈国安、周林华、刘德年带搬场公司工人到该房屋要求顾美娟搬离,遭顾美娟拒绝,并对张美蓉有推打行为,陈国安、周林华将顾美娟拦住,并将顾美娟架起抬到隔壁房间,后叫搬场工人将屋内物品搬出,其间无任何人对顾美娟有殴打行为。同时证明黄倩萍赶到现场后,见到张美蓉就朝其脸上打了一拳,并踢了几脚,张美蓉没有还手,刘德年见状将黄倩萍拉开。
4、陈国安2012年2月10日询问笔录、2012年8月21日询问笔录。证明陈国安受张美蓉邀请,在2011年10月17日上午,到杨浦区鞍山六村xx号xx室帮忙搬场,当时在场的有张美蓉、周林华及搬场公司人员,陈国安见到顾美娟赤脚坐在地上,给她拿了凳子和鞋子,没有殴打过顾美娟,也没有看到其他人殴打顾美娟。
5、周林华2012年7月31日询问笔录、2012年8月17日询问笔录、2013年2月2日询问笔录。证明周林华在2011年10月17日上午,应张美蓉邀请,到杨浦区鞍山六村xx号xx室帮忙搬场,开门后顾美娟见到张美蓉就赤脚出来殴打,周林华见状拉开顾美娟,并将其堵在门外,顾美娟见到搬场工人在搬东西,就蹦跳试图阻止,阻止未果后坐在地上不肯起来,周林华搀扶其左手胳膊将其拉起来,陈国安还给顾美娟拿了凳子和鞋子,整个过程没有人殴打顾美娟,也没有物品遭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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