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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07号 (2)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裁决申请书、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分户报告单、《虹镇老街XXX号地块居民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送达签收单、委托书、租用公房凭证、户口本、摘录派出所户籍资料、两次谈话笔录、看房单、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房源清单、房屋拆迁案件受理审查登记表、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被上诉人受理原审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召开了调解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行政程序合法。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对于陈裕明户被拆迁房屋面积、评估单价、各项补偿费用以及差价款的认定证据充分,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基地配套安置文件的规定作出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裁决,适用依据正确。根据该基地的《安置办法》等证据,该基地并无就近安置的房源,上诉人关于裁决未给予其就近的安置房屋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裕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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