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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105号 (2)
  9、确认估价机构投标的投票结果登记表,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证明评估机构系被拆迁人投票选举产生,拆迁实施单位具有相应拆迁资格。
  10、宣传告示,金葵路期房楼层一层一价表,基地情况说明,增补安置房源批复及附表,安置房的房地产权登记簿、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单,看房单及送达回证,空房证明,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房符合规定。
  四、执法程序证据、依据:受理通知书及存根、会议通知及送达回执、授权委托书、协调会签到、协调会笔录、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的执法程序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原告徐缘福、徐娟诉称:浦东新区金桥镇嘴角村沈家宅XXX号、105号、106号房屋经法院民事调解,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等几人,现被告作出的裁决遗漏相对人。拆迁过程中,第三人单方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所作评估报告不合法,而在原告提出异议时,被告未能依法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影响了被拆迁人利益。故要求撤销被告所作浦建委房裁[2013]032号房屋拆迁裁决。
  原告提供了房屋拆迁裁决书、民事调解书,证明本案所涉被拆房屋产权人有多人。
  被告浦东建交委辩称: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并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民事调解书仅是原告家庭内部析产分割的材料,并不是拆迁补偿的计户依据。在被告的调查调解过程中,曾征求原告徐缘福的意见,是否对被拆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单进行专家委员会鉴定,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故不存在原告所述侵害其合法权益的问题。综上,被告作出的拆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浦东土地控股公司述称:其同意被告答辩意见。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适用法律依据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认定事实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金桥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原告户为农民9人不正确,金光玉作为建房申请人亦应得安置,而拆迁工作人员与原告户协商拆迁事宜时并未制作谈话笔录,拆迁人确定评估机构的程序不合法,故对确认估价机构投标结果的登记表有异议,其余证据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执法程序依据,原告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曾口头向被告申请对被拆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进行鉴定,但被告未作全面记录,并提出被告提供的2013年5月6日的会议笔录中“徐元福”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故要求对此进行笔迹鉴定。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被告补充陈述,上述会议笔录中的“徐元福”签名系原告本人在被告工作人员面前所签,与其签到时的签名也是一致,故不同意原告的笔迹鉴定申请。
  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同被告。
  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提供的证据中,除2013年5月6日的会议笔录外,其余证据均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可以证明被告受理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后,对拆迁人的资格、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作了审查,并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以及因调解未成作出裁决的事实。至于被告提供的2013年5月6日会议笔录,虽然原告对被谈话人“徐元福”签名真实性有异议,但其认可原告参加了该会议且调解未成的事实,与被告的举证目的相符,故原告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并无必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6日,原上海市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因“张家浜楔形绿地D-1、E-1、F-1、F-2地块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取得浦建委房拆许字(2007)第1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嘴角村沈家宅XXX号、105号、106号房屋(以下简称被拆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陆家嘴动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后因公司改制重组,上述项目拆迁人变更为第三人浦东控股公司,并批准延长拆迁期限至2013年12月25日。根据被拆迁人投票结果,委托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实施估价。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第三人浦东控股公司与原告徐缘福户未能就被拆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向被告浦东建交委申请裁决。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受理后,向申请双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并通知拆迁双方至被告指定地点进行调查与调解。因调解未成,被告浦东建交委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浦建委房裁[2013]032号房屋拆迁裁决,并于6月4日送达原告方等。
  另查明:原告户私房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嘴角村沈家宅,属浦东新区C类区域(系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原告户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记载并经认定,被拆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共计494.98平方米。第三人委托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拆迁房屋进行了估价,有关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于2012年11月23日送达原告户。该房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950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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