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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570号
  本院2014年1月14日对上诉人袁迎春诉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中山北路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的(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570号行政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行政判决书第三页第四行“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应补正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崔胜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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