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行初字第26号 (3)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永亮
代理审判员 蒋丹霞
人民陪审员 张进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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