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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其龙。
  委托代理人杨文杰。
  委托代理人王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金守祥。
  委托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佳蕾,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邵雷明。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建民。
  上诉人杨其龙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其龙的委托代理人杨文杰、王永杰,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山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廖佩娟、黄佳蕾,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宝山土储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因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土地储备(A30公路北侧、长浜南侧)项目建设,市土储中心、宝山土储中心于2011年1月20日取得沪宝房管拆许字(2011)第000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经批准,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委托上海宝房拆迁有限公司对包括杨其龙(户)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根据宝农(罗南)字第034361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记载,宝山区罗南乡(现罗店镇)北金村杨家水车28号土地使用者为杨其龙。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认定,杨其龙(户)楼房建筑面积为242.90平方米,棚舍一间建筑面积为23平方米。拆迁人对杨其龙(户)楼房超建部分建筑面积71.80平方米及未经批准的5间平房建筑面积105.90平方米不予认定,但根据《关于<宝山区大型居住区罗店基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给予280元/平方米补偿。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户楼房评估单价为1,226元/平方米,棚舍评估单价为380元/平方米。根据沪府发(2002)13号文、宝府(2004)68号文及基地口径规定,该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246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350元/平方米,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评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故杨其龙(户)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685,463.80元,棚舍补偿金额为8,740元,不予认定面积的补偿金额为49,756元,附属设施补偿金额为202,927元,装潢补偿费为300,204元(根据基地口径,装潢补偿费在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50%以内即148,897.70元可用于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超出部分151,306.30元以现金支付),该户合计可调产货币补偿金额为1,095,784.50元。另三个月的装修期间过渡费5,829.60元,搬家补助费为2,429元,家用设施移装费5,330元,三代老人补贴费27,000元。2013年6月6日,拆迁人以未能与杨其龙(户)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宝山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宝山房管局同日受理后,向杨其龙送达了裁决申请书和受理通知书,先后于同月9日、14日二次召开调解会,杨其龙均无故缺席。宝山房管局于同年7月3日作出宝房管拆裁(2013)19号房屋拆迁裁决:一、市土储中心、宝山土储中心对杨其龙(户)以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向该户提供宝山区集贤路XXX弄XXX号XXX室、501弄121号501室、祁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85弄90号601室、85弄106号1002室五套房屋,并支付杨其龙(户)21,602.2元。二、杨其龙(户)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宝山区罗店镇北金村杨家水车28号,并将房屋移交给市土储中心、宝山土储中心拆除。杨其龙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原审另查明,2010年12月6日,市土储中心出具委托书,授权宝山土储中心以后者名义具体办理宝山区罗店基地范围内动拆迁补偿安置各项工作。系争裁决的安置房屋集贤路XXX弄XXX号XXX室、121号501室及祁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市场评估单价均为7,470元/平方米,基地安置价均为2,470元/平方米;祁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市场评估单价为7,321元/平方米,基地安置价为2,321元/平方米,祁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市场评估单价为8,480元/平方米,基地安置价为3,108元/平方米。上述五套房屋合计建筑面积为483.83平方米,产权人均为上海罗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3月20日,上海罗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拆迁安置房源证明》,承诺将上述房屋提供给市土储中心、宝山土储中心作为拆迁安置房屋,并将协助其为杨其龙(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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