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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上诉人陈伟康因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伟康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伟康负担。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崔胜东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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