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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行初字第100号 (4)
维持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13号房屋拆迁裁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裕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莉
审 判 员 吴宪刚
人民陪审员 梁 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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