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88号 (5)
确认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12月27日核发沪房地浦字(2001)第13227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