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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04号 (3)
驳回原告尹某某(又名江瑞琦)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尹某某(又名江瑞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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