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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71号 (2)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宋兰君反映的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黄路村友谊xxx号朱某某超平方违法搭建的行为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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