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杨行初字第49号



原告陈伟康,男。

委托代理人沈树彬,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亚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姚永波,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伟康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作出的沪公(杨)(大)强戒决字[2013]第003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8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康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树彬,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亚斌、姚永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4月5日,被告作出沪公(杨)(大)强戒决字[2013]第0031号《上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查明原告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3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止)。

原告陈伟康诉称,原告未曾在上海市杨浦区西方子桥xx号内吸食毒品,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无事实依据。现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公(杨)(大)强戒决字[2013]第0031号《上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1、2013年3月25日原告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原告除陈述姓名外,对民警其他调查询问不配合。

2、2013年3月25日民警李某、郭某、周某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2013年3月25日12时许经群众举报,民警在上海市杨浦区西方子桥xx号内查获原告的经过,并带原告至鉴定部门进行毛发鉴定。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明原告头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下属大桥派出所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认定原告吸毒成瘾及吸毒成瘾严重。

5、民警工作情况。证明原告被查获经过,因原告不配合尿检,民警带原告至鉴定部门进行毛发鉴定,原告头发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原告被查获地点照片。证明原告被查获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西方子桥xx号。

7、原告前科材料。证明原告在2002年被强制戒毒3个月,有吸毒前科。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不认可,原告一直配合民警做笔录;证据2不真实,民警笔录中陈述系2013年3月25日12时许经群众举报抓获原告,但原告于当日上午9点已被传唤至派出所,抓获地点也不一致,另原告系被三位民警带到派出所询问,无社保队员 ;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未到司法鉴定部门,民警只剪了原告头发,后来事情不清楚;对证据4不认可,原告没有吸食毒品,不可能吸毒成瘾;对证据5不认可,原告没有吸毒;对证据6有异议,照片拍摄地点系原告住址,但拍摄时原告不在场,原告亦未在该处吸食毒品;对证据7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事实证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执法程序:2013年3月25日,被告下属大桥派出所对原告吸毒一案受理,当日12时许口头传唤原告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3年3月26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2013年4月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时间节点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对吸毒成瘾认定的民警资质有异议,被告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认为应当有医师予以认定;另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被告无相应证据证明鉴定的程序,且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只说明检测出的成分,未说明吸毒成瘾。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来源及形式合法,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曾于2002年被强制戒毒3个月。2013年3月25日,被告下属大桥派出所接举报称原告吸毒,予以立案受理,当日12时许,派出所口头传唤原告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因原告不配合尿检,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对原告的头发进行检测,结论为原告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大桥派出所对原告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2013年3月26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2013年4月5日,被告作出沪公(杨)(大)强戒决字[2013]第0031号上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3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止,并于当日送达原告。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