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洋热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富。
委托代理人骆洪鹏。
委托代理人黄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
委托代理人熊余伟。
委托代理人罗玲。
上诉人上海南洋热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洪鹏、黄蕊,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松江质监局)的委托代理人熊余伟、罗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1月29日,在本市某区某路某号-某上海裕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继金属公司)内发生锅炉爆炸事故(以下简称:“1.29”锅炉事故),造成该公司厂房、设备及周边部分建筑物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松江质监局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于2012年1月30日委托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研究院)就锅炉爆炸事故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特种设备研究院于2012年4月16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012-026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一)事故锅炉的受压元件的断裂系补板未按常规焊接工艺加工合格的坡口,单面焊导致所焊部位均出现未焊透的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焊缝根部极易萌生裂纹,且填充金属熔深不足使焊缝有效承载面积减少,承载能力下降。(二)爆炸时补板脱离而炉水汽化产生压力急增,由于补板采用不合理的矩形开孔方式,使锅炉壳体对应各顶角应力集中处出现裂纹并快速撕裂破坏形成碎片。(三)分析认为U形下脚圈内表面开口贯穿裂缝,应该是锅炉爆炸后致残留壳体受冲击外翻,造成相邻的下脚圈严重变形,在U形下脚圈金属材料有过热的地方首先产生破裂。(四)由于裕继金属公司司炉工未按照该厂制定的YXYJQE04-19-01《蒸汽锅炉操作规程》中第2.14款的规定,导致锅炉在司炉工下班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仍保持一定的压力,从而为锅炉爆炸提供了一个直接的压力源。松江质监局于2012年5月15日向特种设备研究院出具了《关于对“1.29”锅炉事故技术鉴定进行补充的函》,要求对锅炉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及相关资料做进一步论证和补充,特种设备研究院于2012年11月12日出具了《关于裕继金属公司锅炉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几点说明》(以下简称:《几点说明》),再一次论证维持了事故技术鉴定所作的结论意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于2012年11月27日授权委托松江质监局会同松江区有关部门就锅炉爆炸事故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于2012年11月30日形成《裕继金属公司“1.29”锅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江区政府)审核批复。2012年12月14日,松江区政府作出《关于裕继金属公司“1.29”锅炉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上述《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均送达南洋公司。松江质监局于2012年12月28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于2013年1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2013年2月20日,松江质监局依法向南洋公司送达了松质技监听告字[2013]第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南洋公司拟处罚人民币300,000元及听证权利。南洋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松江质监局于2013年3月8日召开听证会,同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13年3月29日松江质监局又向南洋公司送达了松质技监听告字[2013]第0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鉴于南洋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告知南洋公司拟处罚230,000元及听证权利。南洋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13年4月15日松江质监局召开第二次听证会。2013年4月22日,松江质监局向南洋公司作出第252013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南洋公司违规对锅炉进行重大维修,对锅炉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南洋公司不服,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原审另查明,2009年1月14日,南洋公司与裕继金属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裕继金属公司向南洋公司购买蒸汽锅炉一台(即本案事故锅炉),由南洋公司负责安装调试。锅炉名称:蒸汽锅炉,型号:LSG1.0-0.7-AⅡ,制造完工:2009年3月26日,额定蒸汽压力:0.7MPa,产品编号:09-002。经上海市嘉定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制造监督检验,锅炉质量证明书标注该台锅炉的额定蒸汽压力是0.7MPa。该台锅炉由南洋公司于2009年5月5日安装竣工,经上海市松江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安装监督检验,锅炉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5月。2011年11月裕继金属公司委托南洋公司对该锅炉进行维修,南洋公司在未制定锅炉维修方案的情况下派遣持无效证件的焊接人员对该锅炉进行维修焊接,维修后未经专门检测检验机构进监督检查,亦未到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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