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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23号 (2)
原审又查明,特种设备研究院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获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可对锅炉进行检验检测。检测人员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获得特种设备射线检测人员资格。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松江质监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南洋公司未制定维修方案、未经报批,派遣无有效证件的焊接人员对事故锅炉进行维修焊接作业,维修后未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未经专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属违规维修。根据《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及《几点说明》的结论可见,引起事故锅炉爆炸的主要原因是南洋公司对事故锅炉的违规维修。南洋公司关于爆炸的发生与其维修没有直接关联性,事故发生时锅炉内的压力应远超过锅炉核定压力、与事故发生方的违规使用有关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松江质监局认定南洋公司违规对事故锅炉进行重大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事实并无不当。根据《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案所涉事故属较大事故。《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故,松江质监局依据《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南洋公司作出230,000元的罚款,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另,松江质监局适用一般程序对南洋公司进行处罚,从事故发生后组成事故组进行调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报批、立案、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南洋公司违法事实和理由、拟处罚决定内容及相关听证权利、召开听证会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南洋公司,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南洋公司关于松江质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等意见,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松江质监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南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南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洋公司负担。南洋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南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维修事故锅炉,确有未制定维修方案、维修人员无相应资质等情况,但事故锅炉已超过使用期限,维修标准不能等同于正常锅炉,因此上诉人不存在违规维修的行为。事故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以补板焊缝厚度及司炉工未听到安全阀排气声响,推测事故锅炉爆炸时的压力为0.22MPa至0.75MPa并不科学。事故锅炉已停用半年,在潮湿的环境下,安全阀很可能已经锈蚀失效,这种情况下,即便炉内压力超过0.75MPa,安全阀也不会跳起排气;根据事故造成的破坏程度及锅炉碎片飞行距离等情况,事故发生时,锅炉内压强应该远超0.75MPa,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的维修导致事故锅炉承压能力下降。“1.29”锅炉事故系裕继金属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锅炉并且违规操作所致,上诉人对该起事故不负有责任。此外,事故锅炉经酸洗,剥落水垢堆积在U型下脚圈内致使该零件受热破裂,也可能导致锅炉爆炸。被上诉人松江质监局根据《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及《事故调查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1.29”锅炉事故发生于2012年1月,被上诉人迟至2013年4月22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程序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松江质监局辩称:根据《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锅炉爆炸的直接原因系事故锅炉维修部位存在未焊透的严重焊接质量问题,补板采用矩形开孔方式,使顶角处出现应力集中,锅炉承载能力低于安全阀设定泄放压力。上述情况系上诉人南洋公司违规维修事故锅炉所致,事故锅炉是否已超过使用期限不影响上诉人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上诉人应对“1.29”锅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特种设备研究院出具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及《几点说明》显示,事故锅炉经维修,锅筒最高允许计算压力已低至0.22MPa;特种设备研究院将事故锅炉爆炸时的炉内压力确定为0.22MPa至0.75MPa,系根据焊接厚度及司炉工未听到安全阀排气声响的笔录计算得出,《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中已详细阐明计算方法;事故锅炉的安全阀尚在安全检验期内,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该零件已失效;上诉人同样无证据推翻《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关于违规维修造成事故锅炉承压能力下降的认定。《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明确指出U型下脚圈在锅炉爆炸后才破裂,并非锅炉爆炸原因,上诉人对报告内容的理解有误。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召开听证会听取上诉人意见,经调查,于法定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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