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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飞。
委托代理人吴天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彦峰。
委托代理人戴晓梅。
委托代理人余秋杰。
第三人上海代萌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宇闻。
第三人陈志刚。
第三人成国华。
第三人解雅云。
第三人王金龙。
第三人徐建顺。
第三人张根昌。
第三人朱宏亮。
上述九位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敏涛。
上述九位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文欣。
上诉人凌飞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1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飞的委托代理人吴天洪,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戴晓梅、余秋杰,第三人上海代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萌公司)、张宇闻、陈志刚、成国华、解雅云、王金龙、徐建顺、张根昌、朱宏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敏涛、姜文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6日,代萌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为陈志刚,股东包括张根昌、凌飞、陈志刚、徐建顺、解雅云、王金龙、朱宏亮、成国华。2013年6月13日,代萌公司向工商浦东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有关材料,工商浦东分局同日受理后经审核,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编号为15000003201306132212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内容为:经审查,代萌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变更、主要成员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浦东分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代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志刚变更为张宇闻,股东由张根昌、凌飞、陈志刚、徐建顺、解雅云、王金龙、朱宏亮、成国华变更为张宇闻、陈志刚(以下简称:变更登记决定)。代萌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签收《通知书》。凌飞不服,以工商浦东分局未履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法定义务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工商浦东分局作出的《通知书》中准予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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