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63号 (3)
被上诉人长宁区政府根据《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记载和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居住面积并按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并无不当;又以金虹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所作的评估结果、长宁区政府有关文件及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等事实为根据,计算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亦无不当。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被上诉人根据第三人长宁住房局提供的补偿方案,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上诉人陈振平户,由第三人与上诉人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由第三人给予上诉人户各项补贴、奖励等,符合《征收细则》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案中,金虹公司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符合上述规定;另上诉人陈振平未能说明终止鉴定的通知不具备真实性的充分理由,故上诉人对估价分户报告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此外,上诉人关于应计入阁楼等面积、应享受成套独用居住新工房12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要求提供改建地段房屋等主张在原审中已经提出,一审法院对此已作阐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陈振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振平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周 琪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