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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春宝。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平。
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晔。
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禚桂平。
委托代理人张力。
第三人上海世外桃源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铁华。
委托代理人刘敏青。
委托代理人章煦春。
上诉人姜春宝、张平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春宝及上诉人姜春宝、张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晔,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禚桂平、张力,第三人上海世外桃源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外桃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28日,原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向世外桃源公司核发了沪浦建(98)3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许可),建设项目名称为活动服务中心加层扩建,建设位置为某路某号,建设规模为783平方米,围墙0米,其中包括活动服务中心加层400平方米。2012年4月26日,姜春宝、张平与世外桃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某区某路某、某号某-某层房屋,并取得沪房地浦字(2012)第02308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其中2层房屋即为活动服务中心加层的400平方米。另查明,经机构改革,原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的职权由浦东规土局继续行使。2013年11月,姜春宝、张平以浦东规土局未经严格审查,在缺少建筑施工图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向世外桃源公司作出被诉许可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被诉许可。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姜春宝、张平诉请撤销的规划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于1998年8月28日作出,姜春宝、张平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5年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姜春宝、张平的起诉。姜春宝、张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姜春宝、张平于2013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于1998年8月28日作出被诉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已超过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5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认为被诉许可行为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20年起诉期限的意见,系其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姜春宝、张平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周 琪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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