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4号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职工患病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上诉人患病情形均不符合上述规定,故被上诉人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依上诉人孙福根之妻朱慧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经审核后于规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认定结论,并予以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孙福根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周 琪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