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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行初字第72号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局某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某局作出的沪公(杨)(大)强戒决字〔2013〕005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11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林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袁某、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17日,被告作出沪公(杨)(大)强戒决字〔2013〕0054号《上海市某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查明原告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3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止)。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原告不再吸毒。被告从未通知原告接收社区戒毒,原告也未与社区签订过戒毒协议,故被告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没有事实依据,由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现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公(杨)(大)强戒决字〔2013〕0054号《上海市某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被告某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1、2013年7月17原告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7月16日22时20分许,原告因吸毒在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号门口被查获,原告否认吸毒,未在笔录上签名。

2、2013年7月17日原告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对第一次询问笔录未签名作了说明;民警将原告送至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截取了原告1厘米长头发,经检测原告体内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将结果告知原告;后原告供述在2013年7月14日12时许,在朋友“小虫“家里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

3、2013年7月17日原告辨认笔录。证明原告对2013年7月14日12时许吸毒地点进行辨认,经辨认,原告确认在上海市杨浦区延吉六村xx室内实施吸毒。

4、2013年7月17日民警李某、王某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7月16日22时许,民警接到举报电话,后根据举报的体貌特征,在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号门口将原告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5、2013年7月17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明原告头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将检验结果送达原告,原告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6、原告户籍信息。证明原告身份。

7、原告吸毒前科资料。证明1998年7月,原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1年3月,原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一个月;2005年3月,原告因吸毒、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9月,原告因吸毒被处罚款。

8、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吸毒成瘾严重。

9、上海市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不服系争决定,向上海市某局提出行政复议,经上海市某局复议,维持被告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在长阳路、怀德路被派出所人员抓获,但派出所人员未出示工作证,并对原告殴打,该份笔录系被告伪造,没有经过询问,故原告未签名。证据2不认可,被告没有进行尿检、血检,头发检测不能客观反映原告近期是否吸毒的事实,因为毒品在头发上的残留是永久性的,只要吸过,就一直残留;另原告父母身体不好,原告急切想回家照顾父母,故原告作了吸毒笔录,但2013年7月14日,原告没有去过“小虫”家里,该份笔录签名系原告所签。证据3原告对签名认可,辨认地点曾去过,但2013年7月14日未去过和吸过毒,且原告未接受过社区戒毒。证据4系民警自己作的笔录,不具有客观性。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同证据1。证据6、7无异议。证据8不认可,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在本次处罚中有吸毒事实,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证据9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事实证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沪公发[2011]380号《关于贯彻执行<戒毒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经质证,原告有异议,被告没有通过社区戒毒,故不存在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问题,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错误;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中,被告认定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而现改为第八条。被告对此认为《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只认定吸毒成瘾,而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中又注明根据第八条规定,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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