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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12号
  原告张阿德。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朱晓松。
  委托代理人杨一帆。
  原告张阿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阿德,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朱晓松、杨一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建交委于2013年5月2日对原告张阿德作出浦建委信公拆告(2013)051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收到原告要求获取动迁居民明细表(文号:浦综房拆许字(95)第041号)的申请。被告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原告,请查收。请到源深路XXX号拆迁管理科办理具体手续后,由被告予以提供。
  被告浦东建交委向本院提交以下依据和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作为职权依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作为适用法律依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作为执法程序依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收件回执,证明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告书面提出申请,要求获取浦综房拆许字(95)第041号张家宅西侧动迁居民明细表,被告于当日收到申请;3、《告知书》,证明被告查询档案后,依法于2013年5月2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原告于同年5月6日签收;4、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张家宅西侧动迁居民明细表,证明原告于2013年5月6日至被告处领取张家宅西侧动迁居民明细表。
  原告张阿德诉称:原告所有的被拆迁住房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北蔡镇长征村东张队(张家宅)XX号。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此次征地拆迁范围系指北蔡镇长征村郭家队陈家宅地块被拆迁农户。因此被告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且其提供的信息来源不合法,无存档编注序号。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
  原告张阿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浦综房拆许字(95)第04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原告系依据该许可证向被告提出申请获取张家宅西侧动迁居民明细表;2、1993年9月9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包括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明细表两张、建设用地略图),证明被告提供信息的内容与定界用地范围不对应,定界用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户共计27户,被告故意掩盖了规划用地范围,虚列动迁居民明细表,且存在擅自变更拆迁范围状况、恶意欺诈、私下作弊的行为;3、张家宅西侧动迁居民明细表,证明该明细表的内容与被告提供的一致,但上面盖有拆迁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公司的公章;4、被告于2006年9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和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公司)串谋、作弊,增添以假乱真材料,代名顶替长征村郭家宅被拆迁农户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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