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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12号 (3)
  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阿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阿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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