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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70号
  原告巢伟成。
  被告上海市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田春华。
  委托代理人黄琪舫。
  委托代理人张康伟。
  原告巢伟成不服被告上海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诉讼一案,因被告住所地变更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于同年1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巢伟成,被告市审计局的委托代理人黄琪舫、张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3月29日,被告市审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SHSJSH-XXXXXXX),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3年2月16日收到巢伟成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因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被告于2013年2月21日要求原告补正,被告于同年3月26日收到原告的补正信息,原告补正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长寿路拓宽工程项目费用的财政预算、财政拨款、预支经费中用于拆迁财政拨款和补偿安置费用的审计报告。特征描述为:时间:1996年-1997年底,地块号:普陀区同大昌地块(南块)、同大昌地块(北块)。房屋拆迁许可证号:拆许字(96)32号,沪建计(96)第0323号文《关于同意先期开展长寿路道路拓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普地(96)2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1996]普字第33号、[1996]普字第34号[同大昌地块(南块)][同大昌地块(北块)]。此工程动迁涉及单位197家,拆除建筑46139平方米,动迁居民2551户,拆除建筑59258平方米。”经审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如下:被告不存在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信息公开申请,证明原告于2013年2月7日通过邮寄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获取“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长寿路拓宽工程项目费用的财政预算、财政拨款、预支经费中用于拆迁财政拨款和补偿安置费用的审计报告”的信息,特征描述:时间:1996年至1997年,地块号:同大昌地块(南块)、同大昌地块(北块);2、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21日向原告发出补正通知,告知其申请不明确需要补正;3、原告的补正申请,证明被告于同年3月26日收到原告的补正申请;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SHSJSH-XXXXXXX),证明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被告机关并不存在原告所要求获取的信息;5、被告审计专网信息化应用系统审计案卷目录查询截屏,证明被告在审计系统中查询了相关关键字,并无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6、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尽到了检索义务,被告机关并不存在原告所申请的信息;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为被告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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