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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84号
原告周长健。
被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建光。
委托代理人陆轶。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
原告周长健诉被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长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长健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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