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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30号 (4)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姚兴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王琳娜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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