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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576号 (2)
  上诉人正文业委会、乾阳业委会上诉称,虹杨输变电工程规划选址存在问题,应当远离居民区。专家咨询会应当举行听证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进行了专家咨询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被上诉人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查小组对电力公司递交的《环评报告》进行审查,被上诉人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替代评查小组错误。被上诉人在法定审批期限内未获得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的权限。《环评报告》中关于180份调查问卷发放形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市环保局辩称,本案所涉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上诉人关于规划环评的规定对本案被诉的建设项目环评不适用。关于公众参与被上诉人已组织了专家咨询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电力公司同意被上诉人市环保局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关于上报<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决定书>的请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信息二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办理信息、《关于委托环科院进行技术评估的通知》、《关于召开专家咨询会的通知》、《关于复核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请示》、《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复函》、《关于暂缓审批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环评报告》、《关于核发500千伏虹杨输变电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关于规划虹杨500千伏变电站进出线通道方案审核意见的复函》、《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专家咨询会意见,上诉人提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环保局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环评审批决定的职权。被上诉人受理原审第三人电力公司提交的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后,在上海环境网站公示了该项目的受理信息,同时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项目的《环评报告》开展技术评估,又专门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根据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咨询会的结论,认定《环评报告》评价方法正确,评价结论可信,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在落实环保设施及污染控制措施后,噪声、电磁场等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定的限值要求,被上诉人据此作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的环评审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因所涉项目审批权限调整等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原审基于申请人电力公司未提出异议以及未影响到其他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等原因,视为行政瑕疵并无不当。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的《关于核发500千伏虹杨输变电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能够证明本案所涉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环评报告》制作单位以及被上诉人开展的公众参与调查等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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