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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59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钱鸿基。
  委托代理人孙小芳,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黎,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浩。
  原审原告钱鸿昶。
  委托代理人陈爱云。
  原审第三人通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
  委托代理人汤晓菁。
  原审第三人钱佩芬。
  原审第三人严爱华。
  原审第三人钱亮。
  委托代理人童桂玉。
  原审第三人钱志敏。
  原审第三人钱德敏。
  委托代理人钱鸿基。
  原审第三人钱琴芳。
  委托代理人陈忠。
  上诉人钱鸿基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钱鸿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小芳律师、高黎律师,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杰律师、郑浩,原审原告钱鸿昶的委托代理人陈爱云,原审第三人通海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强、汤晓菁,原审第三人钱佩芬、严爱华、钱志敏,原审第三人钱亮的委托代理人童桂玉、钱琴芳的委托代理人陈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本市王家码头房屋(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类型旧里,建筑面积116.50平方米,由钱志敏、钱德敏、钱琴芳、钱某某、顾林杜共同共有。顾林杜系钱志敏、钱德敏、钱琴芳、钱某某之母,于1996年1月31日去世。钱某某与妻子严爱华育有钱鸿基、钱鸿昶、钱鸿翔、钱佩芬,钱某某于2011年1月23日去世,钱鸿翔先于钱某某去世,生前育子钱亮。
  2002年12月26日,上海董家渡聚居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董家渡聚居区XXX号地块项目建设需要,取得沪黄房地拆许字(2002)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钱鸿昶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2005年4月29日,该地块拆迁人变更为通海公司。拆迁中,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拆迁地块内的旧里居住房屋进行抽样评估,评估价格低于黄府发(2002)7号文规定的B类地区最低补偿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3,7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拆迁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拆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定钱鸿昶户可得货币补偿安置款524,25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奖励费6,000元,合计可得货币补偿款530,250元。该户安置本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建筑面积233平方米。拆迁期间,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钱鸿昶户进行多次协商,并提供了浦东新区上南路、妙栏路等多处现房供钱鸿昶户选择,但未能与钱鸿昶户达成协议。2013年7月19日,拆迁人通海公司向黄浦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要求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钱鸿昶户,拆迁人同意免收钱鸿昶户应支付的房屋调换差价款482,389.16元。黄浦房管局受理后召开了审理协调会议,钱鸿昶户内的产权共有人钱志敏参加会议。因协调不成,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460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为:一、申请人通海公司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申请人钱志敏、钱德敏、钱琴芳、严爱华、钱鸿昶、钱佩芬、钱鸿基、钱亮等(户)至本市浦东新区上南产权房,该房屋建筑面积127.17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2,882元,房屋总价为366,503.94元、上南产权房,该房屋建筑面积90.67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3,042元,房屋总价为275,818.14元、上南产权房,该房屋建筑面积90.52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3,042元,房屋总价为275,361.84元、上南产权房,该房屋建筑面积92.02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2,998元,房屋总价为275,875.96元,上述房屋合计建筑面积400.38平方米,合计总价为1,193,559.88元;二、被申请人钱鸿昶户安置本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建筑面积233平方米。现通海公司提供的四套产权房建筑面积为400.38平方米,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后,钱鸿昶户应支付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482,389.16元,申请人同意免收;三、被申请人钱鸿昶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浦东新区上南、上南、上南、上南产权房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王家码头编号1-4全幢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申请人拆除;四、申请人通海公司应于被申请人钱鸿昶户搬离本市王家码头编号1-4全幢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奖励费6,000元、搬家费补贴1,398元、有线电视移装费720元、电话移装费280元、空调移装费1,600元、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计算。若强制搬迁的,申请人将不支付搬家费补贴。该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钱鸿昶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460号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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