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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忠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原审第三人上海益晖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原审第三人高忠德。
上诉人高忠华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忠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忠华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高忠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崔胜东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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