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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发。
  委托代理人杨洪妹。
  委托代理人戴祖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崧。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原审第三人戚银女。
  原审第三人杨洪桃。
  原审第三人杨易顺。
  上诉人杨春发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2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春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春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春发减半缴纳(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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