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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行初字第50号 (2)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但原告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是自行领取,载体形式是纸质文本;对证据2无异议,但是该网站不是政府网站,该答复书的答复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对证据3有异议,该网页内容不是申请人申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而是《工程施工备案信息》。另原告对被告陈述的执法过程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如果已经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应该当场答复原告,而现在被告在十五日后书面答复原告,是故意拖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因该备案证中所包含的信息被告已经主动公开,故被告告知原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而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是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所主办的政府网站,对原告提供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该打印件上没有任何网址信息的显示,也没有进行公证,对证据3 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庭审中,被告提供《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作为职权依据;提供《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没有异议,但是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异议,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四条按原告要求的形式向原告提供信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政和路xx弄某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是自行领取,载体形式是纸质文本。被告经审查,发现该证所含内容被告已经在上海建筑建材网主动公开,被告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第201306211371782451557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该信息被告已经主动公开,并建议原告上网查询获取,并告知了相关网址。原告根据该告知书上网查询后认为被告公开的并不是原告要求获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当面书面交付上海市杨浦区政和路xx弄“仁恒怡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的全部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某委员会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原告要求获取的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该证书是被告收到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准予备案,向建设单位发放的证书,该表附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本案中,被告向某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将该证书所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在上海建筑建材网予以公开,故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将该证书所附内容主动公开。被告据此告知原告该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告知原告查询的方式和途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该答复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当面书面交付上海市杨浦区政和路xx弄“仁恒怡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的全部资料,因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并未向被告提出该要求,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某
代理审判员 丁 某
人民陪审员 韩 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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