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杨行初字第57号 (3)

第四组证据:16.裁决申请书;17.受理通知书;18.调查调解通知;19.调查记录;20.调解记录;21.裁决安置房产权证;22.裁决安置房屋分户估价报告单;23.安置房源公示材料。证明拆迁双方协商不成,拆迁人向被告提出拆迁申请,并提出具体裁决请求事项,被告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对被拆迁方进行调查,组织拆迁双方调解,被告审理过程中,双方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于是进行了裁决。裁决安置房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适于安置。裁决安置房估计报告证明,三套安置房的评估单价分别为浦东新区胜利路xx弄xx号xx室是人民币10,520元/平方米、xx号xx室是人民币11,180元/平方米、xx室是人民币10,520元/平方米。三套房屋都是核发许可证时候的基地房源,并进行了公示。

经质证,原告对第一、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中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13有异议,原告户没有看到过人口认定公示,对证据14无异议,原告收到过看房单,但没有去看过房,对证据15有异议,谈话是谈过的,动迁谈话中拆迁方的谈话人换了几次,谈话内容有遗漏,记录内容和当时谈话内容不符,有些是该记的没记,有些记录内容不真实,这些笔录均没有原告方的签字,所以都不予认可。对第四组证据中证据16、17、18、23无异议,对证据19、20有异议,当时进行了调查,但是没有调解,对证据21、22有异议,原告方不接受裁决中的三套安置房,对评估报告也不予认可。第三人某公司A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第三人高某B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2有异议,拆迁许可证2009年就做出,但被告从2011年才开始拆迁,对该组其他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中杨某他处有住房高某B不清楚,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第三组证据中关于人口认定中杨某的情况自己不清楚,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第四组证据中证据19、20有异议,被告只进行了调查,没有调解,被告向高某B调查的记录没有,被告进行过调解,发过两次通知,第一次通知因高某B上班没去,第二次高某B参加了,所以这不能认定为两次调解,对证据21、23有异议,不接受裁决的三套房源,对证据22无异议。

审理中,原告、第三人某公司A均未提供事实证据。第三人高某B提供低保证明一份、廉租房证明一份。证明高某B家庭困难,小孩要读书,考虑到工作关系,想要市区的房子,被告有义务为高某B申请补助。经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对高某B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高某B原来享受过低保,在裁决时已不享受低保,从高某B提出的证据看,无法证明廉租住房的情况,而且就算是廉租住房,与本案裁决被拆迁房屋也没有关系。第三人某公司A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