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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行初字第110号
  原告王紫霞。
  委托代理人周奇中。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震。
  委托代理人张凌超。
  委托代理人徐文学。
  第三人上海富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卓光。
  委托代理人王恒德。
  原告王紫霞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上海富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伟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紫霞的委托代理人周奇中,被告静安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凌超、徐文学,第三人富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恒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静安房管局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静房裁(2013)第XX号裁决认定:申请人富伟公司经批准自2007年9月10日起拆迁静安区95号C地块范围内的房屋,王紫霞所有的本市常德路XXX弄XXX号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房屋性质私房,房屋用途居住,部位中厢东间26.3平方米,阁楼21.3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47.6平方米。房屋评估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4,951元(本判决书中货币均为人民币),被拆迁范围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86元。该户内有常住户口6人,即户主王紫霞、子周奇中、子周蚴、儿媳沈渝、儿媳杨进汶、孙子周悠扬。《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孙子周逸斐户口于2008年8月由龙水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迁回本处。周蚴于1988年动迁安置至永兴路XXX弄XXX号403室,居住面积14平方米,安置其母王紫霞、父周志骏。杨进汶曾于2009年由本市凤阳路XXX弄XXX号房屋动迁,已进行货币安置。因拆迁人与原告户达不成协议,经拆迁人申请,该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决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安置被申请人于高泾路XXX弄XXX号X室、高泾路XXX弄XXX号XX室、高泾路XXX弄XXX号XXX室三套房屋。二、补偿款及各项奖励、补贴、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设备移装费等与房屋总价结算后,由被申请人另行支付申请人82,895元,申请人愿意减免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该笔差价款,我局准予。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从本市常德路XXX弄XXX号搬迁到本市高泾路XXX弄XXX号X室、高泾路XXX弄XXX号XX室、高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四、本市常德路XXX弄XXX号房屋经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对拆迁人延长拆迁期限履行监管职责。拆迁过程中,原告要求房屋调换,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定提供原告两次看房联系单,而拆迁人于2013年2月21日送达的看房联系单的有效期是2月14日至16日,明显失效,被告据此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告在被告裁决过程中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鉴定结果。静安区95街坊C地块属于商业开发,并非用于公共利益目的,估价机构应参照相应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原告产权房的价格。被告作出的裁决引用沪房管拆[2009]88号文,该文适用范围为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不适用于本地块,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裁决中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静房裁(2013)第X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被告辩称,静安区95号街坊C地块依法批准同意延长拆迁期限,被告在期限内受理裁决申请并作出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已经告知原告关于看房时间的更正,不影响拆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认定。拆迁人向原告送达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原告也提起了向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申请,原告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本地块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准,适用沪房管拆[2009]88号文,被告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没有另行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被告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与被告意见一致。
  被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依据:
  一、职权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没有异议。
  二、程序证据
  1、裁决申请书及补充报告;2、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委托合同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3、受理通知、调解通知及调解笔录;4、委托书、房地产评估结果鉴定申请书、房屋拆迁调解会签到、调解笔录;5、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恢复裁决审理通知书、送达回证;7、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及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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