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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行初字第122号 (2)
  驳回原告陆仲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陆仲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晓婕
审 判 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 徐蓉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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