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静行初字第122号 (2)
驳回原告陆仲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陆仲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晓婕
审 判 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 徐蓉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