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02号 (4)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此外,原审法院针对本案当事人诉请意见的判决理由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上诉人甲公司及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甲公司与上诉人A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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