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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21号 (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事发地点监控录像以证明事实真相的问题,被上诉人对此已作合理解释,交通民警对当场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无需调取事发地点监控录像以证明交通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交通民警的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王琳娜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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