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22号 (3)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乙单位对上诉人甲公司作出的第212013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维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周 琪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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