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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3)某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王琳娜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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